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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钰华与尹淑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钰华,尹淑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02号原告:胡钰华,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尹淑兰,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胡钰华与被告尹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钰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钰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