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宣告高尊龙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特13号申请人高某某,女,200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肖乾刚,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坳乡罗古石村*组。系高某某的外祖父。委托代理人孙卫贵,隆回县羊古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尊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蔡东旺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称:2008年1月6日,高尊龙与肖乾刚长女肖龙英结婚(高尊龙系肖乾刚的上门女婿),于2008年12月1日生下女孩高某某。肖龙英于2013年1月因心脏病医治无效死亡。自2013年1月肖龙英去世后,高尊龙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高尊龙出走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无债务。经查:被申请人高尊龙系申请人高某某的父亲,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2262419811211xxxx,户口所在地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坳乡某村,于2013年1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高尊龙原居住地张贴公告,并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寻找高尊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尊龙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司门前派出所、羊古坳乡罗古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系被申请人高尊龙的儿子,高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尊龙平失踪,且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有隆回县公安局司门前派出所及羊古坳乡罗古石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高尊龙从2013年1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的书面证明,另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寻找高尊龙的公告,现已届满三个月,高尊龙仍然下落不明,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高尊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东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