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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蔡甸区森楠楼梯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蔡甸区森楠楼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袁会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森楠楼梯厂。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蔡甸区森楠楼梯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泽胜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