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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正义与赤壁龙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义,赤壁龙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徐正义,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泉门口路。被执行人:赤壁龙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凤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义与被执行人赤壁龙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