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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钱淑妍、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淑妍,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钱淑妍,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沈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淑妍与被执行人沈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93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6314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93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