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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国喜与倪继龙、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喜,倪继龙,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543号原告:刘国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继龙。被告:马强。原告刘国喜与被告倪继龙、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强、被告倪继龙、马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欠原告现金100000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倪继龙经被告马强介绍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倪继龙未按时还款,并于2016年8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不按期还款就用被告倪继龙房产和资产抵押,被告马强担保;2017年1月28日被告倪继龙又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在2017年农历正月前还款,到期不还,用其从马强处购买的老宅地皮作为抵押,马强担保。此后,被告倪继龙仍然没有还款,被告马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倪继龙辩称,我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属实,到目前还没有还。被告马强辩称,倪继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我在承诺书和保证书上面签字只是向原告保证倪继龙从我出购买的老宅地皮是事实,如果倪继龙不还款,该地皮归原告所有。原告刘国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倪继龙出具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国喜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貳分借款人倪继龙2015年3月3号”的借条、承诺书(“承诺因本人借刘国喜的款项已过期没还,现本人承诺在2016年11月15日前归还,本人愿意用房产和资产作为抵押,特此承诺。承诺人:倪继龙担保人:马强2016年8月14号”)、保证书一份(“保证今欠刘国喜欠款未还,本人承诺用购买马强的老住宅作为抵押(此款定于正月前归还),如不兑现,刘国喜可有权处理此地基。保证人:倪继龙担保人:马强2017年1月28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中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被告倪继龙向原告刘国喜借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2016年8月14日,被告倪继龙因未按期还款,给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在2016年11月15日前归还,被告马强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此后,被告倪继龙仍未按期还款,并于2017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于2017年正月前还款,被告马强仍作为担保人在该保证上签字。在刘国喜出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上,均写明被告倪继龙愿意用其房产、资产及老住宅作为抵押,但就抵押物约定不明,也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喜与被告倪继龙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刘国喜持被告倪继龙出具的借条,要求其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强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和保证书上签名,其辩称签字担保的是倪继龙购买的是他的地皮,如果倪继龙不还款该地皮归原告处理,但原告刘国喜未予认可,被告马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马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二、被告马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倪继龙、马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霍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