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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白如文与李信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如文,李信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白如文,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信合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如文与被执行人李信合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再初字第06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信合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北的宅院(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14号)内的正房四间、西厢房一间、南房四间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白如文。申请执行人白如文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白如文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信合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李信合与白如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已决定受理,且在恢复审查。故本案暂不宜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白如文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李信合继续履行。日后,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后,申请执行人白如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