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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天宝、汪俭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天宝,汪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财保19号申请人:周天宝,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张宇,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江,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汪俭福,男,1964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汪俭福系贵州黔贵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州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第20合同段第一工程处的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及管理,施工地点主要位于贵阳市××区××镇境内。工程开工之初,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约定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第二十合同段绿化工程施工中的所有申报、计量等材料及文书交由申请人及其组织的团队制作,承揽报酬共计80万元整。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全面而适当的完成协议要求的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2016年10月27日,经双方同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申请人绕城标工程项目工程款80万元,并承诺等工程结算清楚后一次性支付。现该工程已经完成审计,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该承揽报酬。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贵州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300多万元的到期应得收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州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汪俭福支付80万元,并提供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天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汪俭福支付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 伦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