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韩庆全与马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全,马兴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初104号原告:韩庆全,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告:马兴群,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尧,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韩庆全与被告马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庆全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全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8200元,减半收取54100元,由原告韩庆全承担。审 判 长 刘秀春审 判 员 赵明捷审 判 员 赵丽丽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 聃书 记 员 马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