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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铁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铁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铁柱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铁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铁柱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网络查询各银行没有发现可供法院执行的足额财产(部分已支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委托查询,回函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查无车辆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王铁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铁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铁柱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藏01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次仁达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