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倪映红与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映红,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856号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高晖富。原告倪映红诉被告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倪映红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映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倪映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