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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115号罪犯罗义,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罗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75979.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泉监减(2017)1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罗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考核积分,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罪犯罗义对原判判处的罚金、赔偿款分文未交,未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且数额特别巨大,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大银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