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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唐志刚与张灵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刚,张灵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刚,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灵召,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唐志刚与张灵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