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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俐、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俐,涂红,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何俐,女,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涂红,男,生于1976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生于198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何俐申请执行涂红、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涂红、刘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