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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起与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2司惩50号被拘留人:李晓东,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206120314,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陇西县巩昌镇上城壕27号。本院在执行(2017)甘1122执200号即申请执行人王起与被执行人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晓东拒不履行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晓东司法拘留十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