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席宝发与张国良、杭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宝发,张国良,杭卫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774号原告:席宝发,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祥,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男,37岁左右,汉族,农民。被告杭卫光,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宝发诉被告张国良、杭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宝发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卫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文茹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宝发撤回对被告杭卫光的起诉。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