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席宝发与张国良、杭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宝发,张国良,杭卫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774号原告:席宝发,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祥,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男,37岁左右,汉族,农民。被告杭卫光,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宝发诉被告张国良、杭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宝发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卫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文茹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宝发撤回对被告杭卫光的起诉。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