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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坤宇置业有限位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明,湖南坤宇置业有限位公司,苏利明,湖南坤宇置业有限位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苏利明。被执行人湖南坤宇置业有限位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忠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利明与湖南坤宇置业有限位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转账26010.9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利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7)韶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