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322苏州万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万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万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城北西路1599号E4幢403室。法定代表人牛陆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苏州万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开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不锈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机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宣告不锈钢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院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已裁定宣告不锈钢公司破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宜开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