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根友与施凤阳买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友,施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友,男,藏族,生于1973年02月,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被执行人:施凤阳,男,藏族,生于1990年11月,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本院在执行李根友与施凤阳买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根友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小金民初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了80000.00元案件款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小金民初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 懋 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仁青达尔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青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