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管六斤、杨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六斤,杨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六斤,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杨友道,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管六斤与杨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友道的银行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友道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友道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