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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管六斤、杨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六斤,杨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六斤,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杨友道,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管六斤与杨友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友道的银行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友道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友道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