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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2执恢14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燕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院已将本案执行到位款项退付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北海分行[开户行:建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号:10145065511031311000000001]的账户。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对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