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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耐玲、张梦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耐玲,张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耐玲,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香,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裴丰华,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陈耐玲因与被上诉人张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耐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群,被上诉人张梦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裴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陈耐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耐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耐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750元,由上诉人陈耐玲负担。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