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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蔡德根,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萍,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植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德根,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明仁,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德根、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蔡德根对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蔡德根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各方当事人庭审举证的证人名单及证人证言未明确列举,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及质证意见表述过于简略,对案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认定涉案肉牛的触电死亡证据明显不足。1、唐庄村村委会及多名证人证实,蔡德根养牛场肉牛死亡当日时段唐庄村供电一台区正处于农网改造施工停电状态,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属于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有关肉牛死亡的所谓“备忘框架协议书”的效力,且未排除合理怀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判决置涉案肉牛几乎同一较短时间段分别死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拴养环境、相隔10米的两个牛棚的基本事实于不顾,将涉案肉牛均认定为电击死亡,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未作合理说明和解释,难以使人信服,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判决将案发地上诉人在唐庄村一台区的380伏低压供电线路错误认定为高度危险作业,且毫无依据地将上诉人架设高度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相关规程要求的线路认定为未按照《电力安装操作规程》作业施工,并将其认定为导致涉案肉牛死亡的原因,也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并附卷的所谓2016年6月13日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系该案原承办法官(被申请回避)事后单方制作,且无上诉人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方代理人签字确认,该笔录制作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日原承办法官制作的原始勘验笔录,因表述不符合勘察所见客观情况,遭到上诉人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方代理人当场质疑,原承办法官离开现场,上诉人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代理人未签字。原始勘验笔录有修改痕迹,而原审附卷的现场《勘验笔录》并无修改痕迹,并非原始笔录。一审判决对该笔录予以认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三、一审判决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对蔡德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对涉案肉牛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蔡德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蔡德根牛场的涉案肉牛属于电击死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肉牛属于电击死亡,也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架设的光缆及钢绞线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线路交叉穿越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其架设的光缆及钢绞线穿越蔡德根的牛棚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所致,故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不应对蔡德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对蔡德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蔡德根对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辩称: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诉称答辩人公司架设钢绞线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线路交叉穿越未与牛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的发生,这一点不属实,理由是答辩人公司架设钢绞线在前,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架线在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在架线时未按规定与答辩人公司架设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责任在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另外,事故发生时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正在进行电网改造,其施工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电线相连漏电,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另蔡德根盖牛棚也在答辩人公司架设线路之后,蔡德根盖的金属顶牛棚,未与电线和光缆线保持安全距离,金属牛棚起导电作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二者应承担责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仅依据《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书》认定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依据。1、所谓代表上诉人在框架协议上签字的袁敏红仅是一个通讯光缆基层维护人员,无权代表公司签字,其根本不清楚也无能力无资质确认肉牛死亡的原因。另外,对牛的价值认定也任何依据,一审法院仅凭单方所述认定其损失也缺乏事实依据。2、上诉人提供的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上诉人的通信光缆构造以玻璃纤维和绝缘材料为主,不具备导电性能,不会造成触电事故。3、上诉人提供的电力专家用专业仪器进行测试的报告中注明“按现场情况即使照明灯与钢绞线相连,也不会造成牛被电死”,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只字未提。4、此次事故中,涉案2号及4号牛棚中的牛均是部分死亡部分存活,且2号牛棚上根本无上诉人的任何线路,2号牛棚的牛是如何死亡的无任何定论。在上诉人提出的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框架协议内容矛盾百出、疑点重重。一审法院未对牛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仅依据该《框架协议》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二、即使牛死亡与上诉人有关,也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承担相应损失。1、上诉人的通信光缆及钢绞线本身并不带电,不是造成牛被电死的主要原因。2、按蔡德根所诉此次事故发生是因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司进行农网改造时拖拽漏电电线与上诉人的钢绞线相交所导致。上诉人的钢绞线只起导电作用,钢绞线本身无电。3、涉案2号牛棚有多少头牛,牛死亡原因并未查清,2号牛棚上根本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任何线路,连蔡德根都认为2号牛棚的牛死亡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无关,即使承担也应扣除2号牛棚死亡牛的损失的基础上按责任划分。4、蔡德根对牛肉的处理一审根本未查,一审法院让上诉人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共同承担所有赔偿,互负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另补充,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辩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关于涉案框架协议书的质疑没有异议,对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上诉状的第二部分第二个理由即“按蔡德根所诉此次事故发生是因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进行农网改造时拖拽漏电电线与上诉人的钢绞线相交所导致。上诉人的钢绞线只起导电作用,钢绞线本身无电”的表述有异议,该表述没有任何依据,而且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架线在前,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架线在后的表述有异议,本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光缆未经任何手续在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供电线路上架线,实际为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线路架设在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线路架设在后。即便是鉴定后钢绞线与蔡德根的牛棚有电击点,也是由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违规架线造成的。最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用于搭载光缆的钢绞线与蔡德根牛棚有无电击点需要科学鉴定。蔡德根辩称:针对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一、《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应当采信。在涉案《框架协议》上签字的包括唐庄镇唐庄村支部书记郭明仁、中国移动卫辉公司职员袁敏虹、事主蔡德根、唐庄镇唐庄村电工郭德祥、唐庄镇姚庄村电工申维玉、卫辉市电业局唐庄供电所所长任振红等六人。其中,在唐庄村支部书记郭明仁、中国移动卫辉公司职员袁敏虹、卫辉市电业局唐庄供电所所长任振红名下分别注明为“代表人”,这表明了袁敏虹及任振红并非是以个人名义在涉案《框架协议》上签名的,而是分别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和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职员袁敏虹、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职员任振红完全清楚“代表人”的含义和责任,在已经明确注明为“代表人”的情况下,袁敏虹、任振红仍然在《框架协议》上签字,足以证明他们是经过授权、并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或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签字的事实。也正是基于此,蔡德根及在涉案《框架协议》上签字的其他人,才完全相信袁敏虹、任振红是分别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在涉案《框架协议》上签字的,而不是个人行为,并且,蔡德根也绝对不会与袁敏虹、任振红个人签订这样的协议。其次,涉案《框架协议》的内容反映出,《框架协议》是在经所有人员对现场查看、确认后才得以生成的,袁敏虹、任振红等六人在《框架协议》上签字并非随意而为。从袁敏虹、任振红等六人的职业来看,他们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足以理智的对案涉事件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因此,足以认定签订涉案《框架协议》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框架协议》的内容客观真实。《框架协议》记载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钢绞线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照明线相交后搭在蔡德根的牛棚顶上的事实并记载了“大家共同确认事故原因为触电”的内容,记载了共计死亡25头牛、每头550公斤、损失346500元,并载明:“大家一直同意先行处理触电死亡的肉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化”等内容。这些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连带赔偿蔡德根的损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钢绞线、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照明线、用彩钢瓦做成的牛棚顶均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钢绞线将电流传到用彩钢瓦做成的牛棚顶,进而再传导给用铁链拴在牛棚钢管上的牛,从而导致牛触电死亡。如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钢绞线没有搭在蔡德根的牛棚上,也就不会将电流传导给用彩钢瓦做成的牛棚顶,牛棚里的牛也就不会触电死亡。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钢绞线搭在蔡德根的牛棚顶上,是因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架线杆折了后钢绞线失去支撑、又未及时修复造成的,明显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长期疏于管理,其具有重大过错。由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在检测线路时,未按操作规程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致照明线路带电,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的钢绞线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司的照明线相交后搭在了蔡德根用彩钢瓦做成的牛棚顶上,致牛棚带电进而导致牛棚里的牛触电死亡。这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共同作用造成的。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涉案牛棚虽然建设在后,但不是距离远近的问题,是因为二上诉人的电线掉下来之后垂到牛棚上的,直到现在依然没有修复。牛有的死亡,有的没有死亡,是因为电流流经心脏,造成心脏停止跳动而死亡的,如果电流没有经过心脏一般不会导致死亡和残疾,也不会存在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所说的牛身上没有电击痕迹,因为牛当时的状态不同,电流有的流经了心脏,有的没有流经心脏。关于涉案2号、4号牛棚牛死亡的问题,因2号、4号牛棚是彩钢瓦做顶,钢管做的框架,由于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才导致牛死亡,而1号、3号牛棚是由石棉网做的木头框架,反过来恰好证明这两个牛棚的牛是因为触电死亡的。钢绞线具有良好的接地性能,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钢绞线是直接和牛棚接触的,良好的接地性能不能排除良好的导电性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未经任何批准或许可,未经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同意将自己的电缆架设在供电公司的线路上,这样违反电工操作规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综上,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赔偿蔡德根的全部损失。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蔡德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民委员会赔偿该起触电事故共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36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8日下午2点多钟,蔡德根发现自家养殖场的牛有触电迹象,随即找来本村电工郭德祥查找原因并排除妨碍,发现养殖棚(钢瓦顶)上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通信用光缆及钢绞线拉线搭在上边,顺着钢绞线巡查,又发现该钢绞线拉线有和通向村民尚全家的民用照明电线相交连接短路情况存在,不远处有用以支撑通信光缆拉线的竖杆折断倾斜无任何校正措施情形发生,时值国网卫辉市供电公司正在村上进行农网改造施工,因施工未严格按照《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导致作业测试供电线路时发生与不该相连的电线交叉连接,加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疏于对自己的通信线路管理,对被折断的支撑竖杆长期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本案肉牛触电事故的发生。为明确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明仁电话报了警,辖区唐庄派出所出警并作有出警记录,蔡德根及有关本案各方当事人派员到场,于事发当天共同签署了《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养殖场的25头肉牛死亡的原因是触电引起,蔡德根的经济损失不算残值共计346500元,现蔡德根已收回牛皮款10000元,故要求赔偿损失336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在案《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是由各方当事人于事发当天共同签署的,其所载明的协议事实是不争之案件事实,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法侵害,故对蔡德根的诉请予以支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对自己用于通信的线路设施疏于管理,致使涉案钢绞线拉线长期置放在蔡德根的养殖棚钢瓦顶上造成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关上述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辩称,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施工单位,未有严格按照《电力安装操作规程》作业施工,导致本案肉牛触电事故的发生,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损害是由本案蔡德根故意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不承认本案协议事实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虽系通向村民尚全家照明线路的电表外电线产权所有人,但事发当时正值农网改造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是专业的有资质的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造成通向尚全家照明电线连接上通信公司钢绞线拉线的责任依法不应该由其负责,故蔡德根要求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蔡德根经济损失336500元。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蔡德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和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各自负担3175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法侵害。本案中,蔡德根所养殖的肉牛触电事故发生后,为明确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明仁电话报了警,当地辖区唐庄派出所出警并作有出警记录。蔡德根及有关本案各方当事人于事发当天共同签署了《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书》。由于该协议系当天签署,其中除事主蔡德根、代表中国移动卫辉公司的职员袁敏虹、代表卫辉市电业局的唐庄供电所所长任振红外,还有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支部书记郭明仁、唐庄镇唐庄村电工郭德祥以及唐庄镇姚庄村电工申维玉等人签字,且上述人员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郭德祥、申维玉系村电工、任振红系供电所所长,上述人员足以对案涉事件作出合理的判断,故涉案《框架协议》应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主张涉案协议上签字的人员无公司授权、不能代表公司以及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主张涉案《框架协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对证据的分析及事实认定问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提供的电力专家用专业仪器进行测试的报告因系单方提供,其证明力低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于事发当天共同签署了《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蔡德根牛场贰拾伍头肉牛触电死亡事故善后处理事宜备忘框架协议书》的证明力,本院不应采信。原审对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表述简略、对证据未予分析认证确属瑕疵,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结果。关于原审勘验笔录的问题,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主张涉案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系该案原承办法官事后单方制作,并非原始笔录,该笔录制作违反法定程序,因原审现场勘验过程中,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相关人员均未笔录上签字确认,蔡德根对该事实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对其用于通信的线路设施疏于管理,致使涉案钢绞线拉线长期置放在蔡德根的养殖棚钢瓦顶上造成安全隐患;而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电力安装操作规程》作业施工,二者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审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对蔡德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也并无不当。综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与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6元,由国网河南卫辉市供电公司负担6348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卫辉分公司负担63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