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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石明福、杨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石明福,杨志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民初45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法定代表人:季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军,男。 被告:石明福,男。 被告:杨志彬,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石明福、杨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艳冰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纪兴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