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昌图县北环路。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北鹏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6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康某于2015年4月8日全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拒不配合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共同名下的昌图镇某街6组498栋361号106.16平方米的楼房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康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