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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坤学与陈书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学,陈书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张坤学,男,1953年4月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火石岭居民委北里屯。被执行人:陈书前,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53号202室。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张坤学,被申请人陈书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书前名下财产只有工资可供执行,但工资账户被我院另案查封冻结,待另案执行完毕,我院再对其账号继续查封,本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0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