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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云发、宁云奎、李香娟、张文、宁欲鹏、邬凤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云发,宁云奎,李香娟,张文,宁欲鹏,邬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永庆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宁云发,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宁云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执行人李香娟,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文,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宁欲鹏,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邬凤学,男,1953年4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云发、宁云奎、李香娟、张文、宁欲鹏、邬凤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汝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