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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苏天福、薛帮合、张庆勇、关聚亭与杜运德、张运亭、张运田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天福,薛帮合,张庆勇,关聚亭,杜运德,张运亭,张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840号申请人苏天福,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薛帮合,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庆勇,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关聚亭,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运德,男,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运亭,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运田,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在申请人苏天福、薛帮合、张庆勇、关聚亭与被执行人杜运德、张运亭、张运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8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