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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琨与曾广、彭伟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琨,曾广,彭伟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姚琨,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曾广,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彭伟坤,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琨与被执行人曾广、彭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广、彭伟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琨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姚琨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琨与被执行人曾广、彭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