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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朱建中与庞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中,庞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050号原告朱建中,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庞红胜,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朱建中诉被告庞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