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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芒加、求周、尕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芒加,求周,尕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622刑初5号公诉机关班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芒加,男,1982年4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被告人求周,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藏族,文盲,。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被告人尕玛,男,1988年5月9日出生,藏族,文盲,。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班玛县人民检察院以班检刑诉字(20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芒加、求周、尕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拉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芒加、求周、尕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芒加、求周驾驶长安星光牌小货车,合谋到班玛县实施盗窃,并要求尕玛帮忙驾驶北京旗铃牌货车前往班玛县,尕玛表示同意,三人于2016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盗窃5头牦牛并装车后逃离现场,由尕玛驾驶北京旗铃牌货车,途经久治县白玉乡时被查获。芒加、求周驾驶长安星光牌小货车逃往久治县,于2016年12月29日凌晨6时在久治县被抓获。2017年1月9日经果洛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5头驮牛价值2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芒加、求周、尕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芒加、求周、尕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芒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求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三、被告人尕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四、作案工具长安星光牌车、北京旗铃车、咬合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生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日吉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