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潘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潘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曹某某与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的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的还款付息责任,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潘某、杨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潘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还清款时止)及判决生效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执行人潘某、杨某某承担诉讼费9700元。本案执行费9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某、杨某某银行存款70003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