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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建与朱金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朱金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914号原告:苏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朱金富,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苏建与朱金富升学就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建、朱金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朱金富赔偿违约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苏建是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员工,学校给教师下达了招生任务,如果完不成招生任务,扣减年终奖金,职称评定一票否决。2016年7月14日,朱金富儿子朱忠华拟就读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我签订了一份《升学就业协议》,但开学时,朱忠华没有到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且于2016年11月7日到校办理了退费手续,造成苏建差旅费不能报销、年终工资被扣减。按照约定,朱金富应当支付苏建违约金3000元。苏建举证了1、《升学就业协议》一份;2、朱忠华的收据一份(复印件);3、朱忠华的报名登记表一份(复印件)。朱金富辩称,我没有与苏建个人签订升学就业协议,苏建是代表盐城生物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我签订《升学就业协议》的。我不同意苏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可以认定下列事实:苏建是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联系人。朱金富的儿子朱忠华准备到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2016年7月13日,朱金富和朱忠华与苏建商谈朱忠华报名就读盐城生物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有关事宜,签订了《升学就业协议》一份,该协议是苏建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当事人甲方为苏建,乙方为学生朱忠华和家长朱金富;协议内容: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学生,以下简称“乙方”)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期间,在学习、生活、就业上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和甲方联系,甲方在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下,全力协调解决。但学生常规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同学关系最终都要通过班主任来解决。乙方在校读书期间应积极主动和甲方保持联系,有问题可沟通解决,乙方不得在背后有任何损害甲方和学校声誉的行为。乙方认可甲方的招生宣传。学生向老师借钱一般需要经过家长同意,并留下书面借条才可。2、对于有继续获得更高学历要求的优秀学生,应当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获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相关手续。乙方学业期满,离校实习后,应和甲方保持联系,甲方将了解到的乙方实际动态就业情况和就业要求,向校方反馈,协助校方推荐适合乙方就业的岗位,并保证提供五次就业机会,以便达到就业基本满意的目标。正常工资在:中专每月3000元、大专每月3500元左右水平。大专、本科学历国家认可,在教育部网站可查。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努力学习所学专业规定的各门课程。乙方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学校读书的第一年不得退学退费;无重大原因不得休学;乙方如欲从中专转入大专,必须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如果此前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同类型学校读过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以便能重新申报学籍和减免学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以上退学退费事宜。2、乙方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期间,只能帮助甲方进行招生宣传工作。3、如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未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缴费报名,只能和甲方联系,在决定来校报名时间后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办理缴费报名录取手续;特殊情况下乙方没有准备学杂费,甲方可以帮助乙方先垫交的,乙方回去后可直接打款给甲方指定账号或来校报到时带给甲方,做好衔接工作,不得节外生枝;已登记缴费报名的学生不得再次在盐城生物工程高等学校重复登记报名;乙方报名后应按甲方要求来校第一时间和甲方见面,由甲方安排报到上课。三、违约责任:1、若因乙方违反校纪校规被校方开除而不能就业的,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就业。若乙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就业。2、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如需自行就业的,同样随时可以自行就业,不受本协议任何影响。3、签订本协议约定事项,甲方如果违约,赔偿乙方人民币5000元。乙方如果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3000元。本协议双方仅代表双方个人,与任何第三方无关。本协议有效期七年。本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2016年7月14日,朱忠华填写了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登记表,并向缴纳了住宿费等费用1350元。2016年秋季开学时,朱忠华没有到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2016年11月7日,朱金富向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申请退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纵观苏建与朱金富、朱忠华签订的《升学就业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均为限制朱忠华就读学校的选择权、是否继续在盐城生物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的决定权、继续学历教育报名手续办理的自主权的内容,依法属于无效条款。无效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朱忠华不到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违背了无效的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苏建以朱忠华不到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读书,并退回有关费用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朱金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苏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费东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