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明春、肖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春,肖敏,徐小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肖敏,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小珊,女,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春与被执行人肖敏、徐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敏、徐小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敏、徐小珊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敏、徐小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敏、徐小珊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