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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与叶显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叶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714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4执71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显明,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与叶显明(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735号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146元、执行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毛 华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 凯书 记 员  王彬彬审 判 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