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史德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德银,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逮捕。辩护人隋杰,系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德银犯故意伤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附带民事原告杜某梅、宋某男、宋某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德银及辩护人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德银,于2016年10月27日13时30分许,与被害人宋某在二道江区弘馨园小区7号楼下,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宋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人史德银脸部两拳,继而被告人史德银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宋某头部,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昏迷倒地,并被送至医院抢救,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25分死亡。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宋某系被钝器击伤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德银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史德银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史德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德银,于2016年10月27日13时30分许,在二道江弘馨园小区7号楼下,因锁事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宋某用拳头击打犯罪嫌疑人史德银脸部两拳,继而犯罪嫌疑人史德银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宋某头部,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昏迷倒地,并被送至医院抢救,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25分死亡。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系被钝器击伤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史德银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经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告人史德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史德银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27日13时20分左右,我去二道江弘馨园小区5号楼一楼的小卖店买烟,准备回我弘馨园小区7号楼的家,途中遇见了姓宋的那名男子和另外四名男子,其中有我认识的潘某文、王某玉和王某荣,潘某文跟我打招呼,打完招呼我就准备上楼梯回家,楼梯上到一半的时候,姓宋的那名男子就喊我,让我下去,他说:“你下来,我有事。”然后我就下去了,下去之后,姓宋的那男子就直接跟我说:“我想揍你!”我说:“我也不认识你,你揍我干啥?”姓宋那男的就说:“你去年骂过我。”我不记得什么时候骂过他,姓宋那男子说去年我骂过他,我这时候我才想起来大概2013年的时候我跟他通过电话,跟他有过接触。我闻到他身上有很大的��味,就有意想躲开他,我就想往楼上走,姓宋的男子就用手拽住我的左手,连续打了我脸两拳,我用左手摁住他的右侧肩膀,用力向外推他,他还继续打我的脸和头,我当时被打急眼了,就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打了他头,姓宋的这男子直接被我打倒,直挺着向后仰倒地。之后我就走向楼梯中间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訾某涛就来了,他和另外几名男子一起打我,把我打倒在地,打倒后不久120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把我和姓宋的男子一起送到了医院,经过就是这样。二、证人证言1、证人訾某涛的证言证实,赶到现场时,宋某已经躺在地上,脑袋上流了好多血。2、证人周某春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早6点3分左右,与史德银通电话,因为和“老宋”打仗他现在在医院里,史德银说“老宋”喝酒了,因为琐事“老宋”用手拽住他,直接在史德银的脸上打了两拳,他有点生气,就拿起一砖头打了老宋头部,把“老宋”打倒了。史德银说“老宋”要做手术,想让我跟人打听打听“老宋”能不能下来手术台。3、证人潘某文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13时30分左右,六个人中午吃完饭到弘馨园小区7号楼楼下的车库搬东西,我们下去时已经搬完了,我和王某玉、王某荣还有两个临时工就往七彩城方向走,这时候宋某看见了史德银,他就喊史德银:“老史,你等我一会。”我就看到宋某跟着史德银往铁楼梯方向走,我们五个继续沿着楼后往上走,我们走到楼头拐上楼梯时,跑过来一个男的跟我们说:“你们的人打起来了。”我们就往回跑,回去时,看到宋某躺在6号楼和7号楼中间铁楼梯下面,后脑出血,已经昏迷,我们也不敢动,这时��我们的老板訾某涛来了,看到宋某被打倒很生气,就打了史德银脸上一拳,史德银也躺在了地上,过了一会120来了,我们帮着把宋某和史德银抬上了120,救护车把他们拉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王某荣的证人证言,2016年10月27日1点多,我和王某裕、潘某文还有两个我们一起干活的男子在二道江弘馨园小区7号楼朝大道走,准备去干活。我听见我的同事宋某喊了一声,具体喊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回头一看,我看到史德银和宋某互相用手抓着对方,我就朝这俩人的所在地弘馨园小区6号楼和7号楼之间楼梯下面跑,等我跑到地方的时候,宋某面朝上倒在了地上,史德银在边上楼梯上面站着,这时候我就喊我的同事们,等我再次回到宋鹏倒地的地方时,我发现宋鹏头部和地面接触的地方流血了。5、证人王某裕的证人证言,与证人潘某文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王某波的证人证言,听见被打男子倒地的声音。通知了其他人。7、证人孟某华的证人证言,史德银受伤住院,史德银说姓宋的男子的先打了他两拳,他生气了,看见地上有砖头就捡起来打了这名姓宋男子的头部。8、证人杜某梅的证人证言,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我丈夫的老板打电话通知我到医院,我15时左右到的通钢医院,看见宋某头部左侧鼓起一个椭圆形的大包,头部右侧出血,后脑勺全是血,衣服也是血,半清醒状态。下午16时左右转院到达中心医院,18时左右进手术室手术。三、书证1、户籍证明;2、犯罪嫌疑人的住院病历;3、��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4、和解协议;5、撤诉书。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五、鉴定意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了(通)公(二)鉴(尸检)字[2016]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病历记载及检验所见,死者宋某,额部帽状腱膜下可见5.0x4.0cm血肿,双侧颞骨出血,左额顶可见9.0x10.0cm挫裂伤,右侧额顶部蛛网膜下腔泛出血,两侧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脑室内可见10ML出血,说明宋鹏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宋某双侧顶部枕部头皮肿胀,局部擦伤,右顶部至前额部凹陷性骨折,右顶叶、颞叶蛛网膜大面积积血伴脑组织严重挫裂伤,帽状腱膜大面积出血,说明致伤物为钝器。综上,鉴定死者宋某系被钝器击伤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德银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德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德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德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宪君人民陪审员  宋 淼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