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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贺中林与方明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中林,方明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402号原告:贺中林,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平塘县,个体户,被告:方明福,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中林诉与被告方明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中林于2017年4月9日以被告方明福将所欠饲料货款偿还清楚,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中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中林撤回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贺中林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