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志鹏与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志鹏,李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1188号原告:霍志鹏,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光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牧民。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志鹏诉被告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鹏飞适用简易程��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志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光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霍志鹏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11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李光军从原告霍志鹏处借款5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李光军应承担给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利息不明,应自2017年3月3日开始按照年息6%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霍志鹏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日开始按照年息6%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光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宝鑫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