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阳岛烟酒商店与胡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岛烟酒商店,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阳岛烟酒商店,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国际城圣马广场附楼*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常全,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国际城圣马广场附楼*楼**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打工。阳岛烟酒商店与胡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阳岛烟酒商店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伟依法履行支付材料及人工费16500元与案件受理费106.25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伟的名下银行卡、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岛烟酒商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岛烟酒商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尼玛次仁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拉 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