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刑终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艾尔肯·库尔班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尔肯·库尔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32刑终2179号原公诉机关和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于新疆于田县,维吾尔族,大学本科学历,原和田地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和田地区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逮捕前住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和田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和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2017)新3201刑初57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艾尔肯·库尔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艾尔肯·库尔班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1、滥用职权罪:2011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的新政发(2011)30号文件,和田地区行署印发《和田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的和行发(2011)62号文件,确定:到2015年,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双语比例达85%,中小学达75%。2015年3月31日,于田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本县双语教学师资力量不足为由,请示和田地区教育局,请求将该县幼儿园45个双语班1340名学生、小学六年级22个双语班866名学生、小学二年级到五年级学习成绩偏低的88个双语班3837名学生调整为民语言班。调整后,于田县双语普及率为53.09%。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接到请示后,未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也未报告地委、行署主管教育领导,擅自批准于田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指示相关人员于2014年4月9日书面答复于田县按请示意见组织实施。此后,各县市纷纷效仿,均对双语教学作出调整。2、受贿罪: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利用职权,在教育工程、教育用品和书籍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为施工和销售企业打招呼、牵线搭桥,帮助其中标,收受好处费现金140万元、500克的金条一根(价值12.363万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12.05万元),安排工程单位为其私人住宅提供价值25.5578万元装修和围墙修缮,合计受贿189.970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户籍信息、和党干〔2012〕146号干部任免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党干〔2013〕143号干部任免通知书。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的新政发(2011)30号文件、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和田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20)》的和行发(2011)62号文件、于田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2015/2016学年中小学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请示》的于教组〔2015〕12文件、和田地区教育于2014年4月9日《关于于田县调整2014-2015学年小学双语班招生计划的批复》、和田地区部分县市双语班调整招生计划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涉案物品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辩认笔录、行车证、实物照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违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田地区行署对和田地区双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未经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擅自批准、默许管辖区域内各县市双语班调整事项,使和田地区双语教育严重背离国家的要求,严重阻碍了和田地区的双语教育事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要求,构成受贿罪。其中,安排施工企业为其私人住宅提供价值25.5578万元装修和围墙修缮,其行为构成索贿。一审法院遂判决:1、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2、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受贿所得赃款140万元、退缴非法所得37.5578万元、退缴非法所得价值12.363万元的金条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艾尔肯·库尔班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滥用职权罪缺乏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擅自同意和默许将双语班调整为普通班,来认定上诉人的违规处理公务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符合事实,缺乏依据,在上诉人违规处理公务行为实施前,于田县、和田县、墨玉县双语班成为普通班的事实已经发生和存在,均是双语师资严重短缺造成的。即便上诉人实施了违规处理公务的行为,也并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以滥用职权罪处以七年最高量刑畸重,应予纠正。2、上诉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当庭认罪等法定从轻情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以受贿189.9708万元处以九年刑期,违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原则,应予以改判纠正。上诉人艾尔肯·库尔班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二、关于一审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受贿罪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关于一审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尔肯·库尔班作为主管和田辖区双语教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在于田县《关于调整2015/2016学年中小学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请示》上批注”我认为于田县以实际出发调整计划,实事求是,做好教育是可行的,上会研究后予以批复为妥”的批示后,在没有按照程序提交相关会议研究或请示的情况下,指使其单位工作人员下发其同意该请示的红头文件,该行为背离了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把双语教育提升为国家战略的部署,助推了和田辖区内双语教育普及率的下滑,阻碍了各民族的交流沟通能力的提升及和田地区国语教学全覆盖目标的实现。艾尔肯·库尔班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属于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尤其在全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大环境下,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一审法院认定艾尔肯·库尔班的上述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准确,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院对上诉人艾尔肯·库尔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艾尔肯·库尔班犯滥用职权罪的定性错误、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及量刑畸重的理由和辩解,不予采纳。二、关于一审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受贿罪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艾尔肯·库尔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定性准确,艾尔肯·库尔班本人也当庭表示对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罪行认罪、悔罪。在对艾尔肯·库尔班犯受贿罪的量刑方面,经查,在侦查机关以艾尔肯·库尔班涉嫌犯受贿罪对其侦查期间,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并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一审法院在对艾尔肯·库尔班受贿罪量刑时,仅考虑了其存在索贿的情节,从重对其量刑,而未依法考虑上述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关于量刑的规定,根据已查明的艾尔肯·库尔班受贿189.9708万元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酌定从轻、依法从重的所有量刑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艾尔肯·库尔班犯受贿罪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即对艾尔肯·库尔班及其辩护人上诉请求的依法认定艾尔肯·库尔班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改判其犯受贿罪量刑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和田市人民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艾尔肯·库尔班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艾尔肯·库尔班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采纳。和田市人民法院对艾尔肯·库尔班构成受贿罪的定性准确,但未充分考虑艾尔肯·库尔班的多个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九年有期徒刑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艾尔肯·库尔班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艾尔肯·库尔班认定受贿罪量刑畸重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和田市人民法院(2017)新3201刑初570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艾尔肯·库尔班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第二项,即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受贿所得赃款140万元、退缴非法所得37.5578万元、退缴非法所得价值12.363万元的金条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和田市(2017)新3201刑初570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艾尔肯·库尔班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尔肯·库尔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罪刑期与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喆审 判 员 李 京 玉代理审判员 阿布地卡地尔·托合提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