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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朝阳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150号罪犯黄朝阳,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朝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黄朝阳等三人退赔各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14877411元。黄朝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黄朝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2970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建议予以减刑六个半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朝阳系累犯,其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分文未交,对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4877411元,其仅已交纳500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朝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