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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325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有泉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158247-8。法定代表人高国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高公司)与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商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港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5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金港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宣告不锈钢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院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金港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已裁定宣告金港湾公司破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宜商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