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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宁,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人王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大吴镇、老矿街道、工业园区等地盗窃汽车电瓶、电焊机把子线及手机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金鼎锅炉厂车间内,盗窃电焊机把子线5根,共计约100米。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焊机把子线价值2062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金鼎锅炉厂车间内,盗窃电焊机把子线4根,共计约70米。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焊机把子线价值1397元。3、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中学对面的路边,盗窃满某的半挂车的两块汽车电瓶。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525元。4、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菜市场东隔壁,盗窃李某3的半挂车的两块汽车电瓶。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687元。5、2016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后柿庄村西头路南,盗窃杨某的半挂车的两块汽车电瓶。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619元。6、2016年的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种子站门口,盗窃方某的两辆货车的四块汽车电瓶。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块汽车电瓶价值为624元。7、2016年的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西区鹏顺运输���限公司停车场内盗窃两块汽车电瓶。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312元。8、2016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宁至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金鼎锅炉厂车间内,盗窃电焊机把子线4根,共计约70米。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焊机把子线价值为1701元。9、2016年12月18日早上,被告人王宁在徐州市贾汪区中信时代广场利鸿网吧内,盗窃李某2的苹果5手机一部。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5手机价值为400元。10、2016年12月19日早上,被告人王宁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步行街海航网吧内,盗窃鹿某1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为1430元。当日被害人鹿某1报案,公安机关经查询网吧信息��理系统发现被告人王宁有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被告人王宁如实供述了盗窃鹿百享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多起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鹿某1、李某2、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鹿某2、王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等相关物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及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