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纪国停、崔占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国停,崔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3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纪国停,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襄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占美,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襄城县,上诉人纪国停因与被上诉人崔占美提供者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纪国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2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上诉人纪国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