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延普与阮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普,阮志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35号原告:韩延普,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嵩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志聪,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韩延普与被告阮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延普,被告阮志聪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延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于2016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称没有钱还借款,陆续还款1万元后,被告去了香港,原告多次联系未果,无法追回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阮志聪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双方没有真实的款项交付;其二,借据是被告在原告等人的胁迫下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债权的依据;其三,根据原告与被告母亲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因购买六合彩而发生的赌博资金,并非真实的借贷,原告起诉的金额属于违法金额,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阮志聪向韩延普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因经济原因,阮志聪向韩延普借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于2015年6月1日借款,要在2016年6月1日前把所欠的借款还清,如到期没有把欠款还清,韩延普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并追还所欠的借款,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立此为据,签字生效。阮志聪在借据落款处签名、捺指印,韦周荣作为见证人签名。之后阮志聪陆续向韩延普还款合计1万元。此后,经韩延普多次催讨,阮志聪仍未偿还借款,韩延普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为证明韩延普主张的10万元借款并非真实的借贷,而是因购买地下六合彩而发生的赌博资金,阮志聪提交了一份2016年9月13日韩延普与其母亲的通话录音。其中,该通话录音记载:韩延普对阮志聪母亲说的第一句话是“你儿子去年买码欠我10万块钱,打了一张欠条给我,他以前每个月还我1000”。经质证,韩延普对该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否认借款是基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并称不知道什么是“买码”。庭审中,韩延普述称:其与阮志聪是喝酒认识的,当时阮志聪没有固定工作;2015年6月1日前,阮志聪向其提出借款,其因刚购买房产,没有多余款项,因此没有出借;2015年6月1日,阮志聪再次向其提出借款,其当天便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10万元给阮志聪,该借款的资金来源分别是其父母存款5万元、其妻子生意所得2万元及向其妻子姐姐的借款3万元。但韩延普对上述陈述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阮志聪述称:借据是其在受到韩延普等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天,韩延普等人将其用面包车拉到一个地方后,将准备好的借据拿出来,要求其在借据上签字,在被迫签字后才让其离开。阮志聪对上述陈述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韩延普主张的诉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延普与阮志聪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韩延普认为其与阮志聪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阮志聪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阮志聪则认为涉案款项系因购买地下六合彩而发生的赌博资金,并非真实借贷。对此,本院意见如下:(一)韩延普在物业公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并不特别富裕,且在2015年6月1日前才购买房产,其自称没有多余资金出借。但在几天之后,即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出借10万元给阮志聪,且对其资金来源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韩延普是否具有出借涉案款项的经济能力令人生疑。(二)从庭审调查反映,韩延普与阮志聪并非交往亲密的好友,在知晓阮志聪没有固定工作,又不了解其借款具体用途的情况下,韩延普没有要求阮志聪提供任何还款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其家人的全部存款出借,甚至还向亲戚借款3万元以转借阮志聪,显然有悖常理。(三)虽然韩延普否认涉案款项是基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声称不知道什么是“买码”,但是根据阮志聪提交的录音证据反映,韩延普在与阮志聪母亲的通话时第一句便说“你儿子去年买码欠我10万块钱”。该陈述是韩延普在没有任何人提示或诱导的情况下说出的,且其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韩延普在录音中所述欠款系因购买地下六合彩(“买码”)而产生的可信度远远高于其之后对此予以否认的陈述。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阮志聪辩解涉案款项并非真实借贷,理据充分,予以采信,并认定韩延普与阮志聪之间不存在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综上所述,韩延普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阮志聪抗辩合理之处,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延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延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敏陈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