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万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万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万友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万友饮酒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省道S207线中天加油站交叉路口停信号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万友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100ml。赵万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其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刘某、付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万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万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万友承认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悔罪认罪,表示以后喝酒一定不开车。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万友饮酒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省道S207线中天加油站交叉路口停信号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万友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100ml。赵万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驾驶证复印件:赵万友,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2011年5月21日;(2)行驶证复印件:潘国栋。(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赵万友,1971年1月9日。(4)血液酒精浓度:176.3mg/100ml,时间:2017年1月24日19时46分,被测试人:赵万友。(5)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白(公安巡)鉴字【2017】第2017012401号。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2017年1月24日17时,我带领中队全体民警在省道S207线中天加油站路口组织夜检,大约18时许,赵万友驾驶G93373小型轿车车上还坐着一个女子,从洮南市方向到路口停信号灯,我们按照规定示意赵万友接受检查,赵万友将车停在路边后,打开车门下车,我们就闻到一股酒味,于是对他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赵万友的血液酒精浓度176.3mg/100ml,按照规定我们将其带到了大队。(2)证人付某证言:我和我爱人赵万友今天上午驾驶×××小型轿车,去洮南车国乡周成家清理货款,下午返回白地时途径洮南,在那与几个朋友去了饭店,吃完饭沿省道S207线返回白城时,被在中天加油站执勤的交警发现,赵万友饮酒后驾驶车车辆了,交警就将赵万友及车辆带回来了,我们在洮南老八件饭店吃的饭,赵万友和他几个一起喝的酒,这台车是买的潘国栋家的车,还没过户呢。3、被告人赵万友的供述与辩解:我昨天上午驾驶×××小型轿车和爱人付某,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去洮南车国乡周成家清理货款,下午返回白地时途径洮南,在那与朋友马丽娜和几个朋友去了饭店,吃完饭沿省道S207线返回白城时,被在中天加油站执勤的交警发现,我呼吸酒味并对我进行了测酒,交警就将赵万友及车辆带回来了,我们在洮南老八件饭店吃的饭,这台车是买的潘国栋家的车,还没过户呢。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白)公鉴(理化)字【2017】42号委托单位: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洮北大队送检时间:2017年2月6日检验意见:从送检的赵万友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鉴定人:李晓芳、丁培林。2017年2月6日。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万友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赵万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3mg/100ml,属醉酒精程度较高,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万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同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犯罪事实,各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万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万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