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50号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