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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外观标识为“校车”长安牌中型客车载着幼儿园学生行驶至街上王庄路口时,被项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车辆核载18人,实载39人,超载21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驾驶校车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裁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