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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秦洪与王兰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王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秦洪,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兰艳,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秦洪与王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赵明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申请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兰艳至今未履行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字2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秦洪于2017年3月24日将判决书确定的90万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赵明亮,且书面认可赵明亮取得该债权。本院认为:变更第三人赵明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赵明亮(身份证号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