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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1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任玉文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文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