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1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任玉文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文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百度搜索“”